作者KDDKDD (K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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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王溢正加入Lamigo 草總有意見
時間Sun Jun 9 14:29:14 2013
為方便區分 有關條文部份用標色區分 一般選秀和代訓選秀有何不同?
代訓球員進入職棒球隊接受代訓,必須透過特別舉辦的「代訓球員選秀會」。 代訓球員選秀會比照職棒新人選秀會,由各球團選擇屬意的球員入隊後實施代 訓;唯一與新人選秀會不同的是,參與代訓選秀會的各職棒球隊不得放棄選秀 權。 一般選秀和代訓選秀最大差別在於身份認定,由於役男的身份使得代訓的球員 無法在選秀會後馬上和役男們簽約,因此在選秀後一般球員和代訓球員簽約所 走的制度就分成兩種。 一般選秀:
球團在選拔會後三個月未能與該選手締結球員契約者,球團即喪失該選手之球 員契約權。(契約權之有效期限) 代訓球員:
1.代訓球員退伍之後,應以加入原職棒代訓球隊為優先。代訓球團若有意與代 訓球員簽約者,應於該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中華職棒請求登錄為 「保留球員」,「保留球員」必須於退伍後三個月內與代訓球團完成簽約, 否則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他職棒球隊。 2.職棒代訓球員退伍後若不願加入原代訓球隊,除了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 他職棒球隊之外,並且必須參加新人選秀會,並由屬意的職棒球團選入並簽 約之後,才能夠進入中華職棒。該球員參加新人選秀會時,原職棒代訓球隊 則不能夠再度選入該球員。 3.原職棒代訓球隊若未於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聯盟提出正式的保留聲 明,則該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後自然成為「自主球員」,國內外各職棒球隊均 有權與該球員展開交涉,並簽約納入該隊旗下成為正式球員。 4.職棒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前視同現役軍人,任何球隊均不得與其簽約。 這部份條文放在王身上就出現幾項問題。 1.保留球員僅有限制在國內有那隊擁有優先談約權力,且明定退伍後三個月為限。 2.通篇條文忘了定萬一保留球員去國外打職棒怎麼辦? 所以這部份草總主張有理,若照條文走,王有可能連猿隊都進不去,有旅外好手 可搶,不爭取對不起自已呀!!! 至於有些版友認為王情況適用葉丁仁條款 先引用葉丁仁條款 葉丁仁條款---違反契約交涉權
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 而逕與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 之球團在三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三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 球員締結契約者,該球員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 葉丁仁條款發生在下列幾項要件皆成立之時: 1.未和球團洽談合約事宜 2.有簽署選秀會報名表和同意書 3.逕與國外職業球團簽約 球隊才得在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三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 契約交涉權 我個人認為不適用原因很簡單 1.
http://www.nownews.com/2009/11/27/732-2538875.htm 這篇也很清楚說了,當時熊隊有提出合約or方案 2.誠如我上半段所言,代訓球員簽約方式和一般球員不同,王在成為可簽約的 時機並不是選秀會後,而是退伍後,王的例子應該要用最適用的條例,而不 是拿這條硬上。 其實王的案例,中華職棒若想走人情面,就直接說王是特例就好,又不是沒幹 過在規章沒明言的情況下,硬是修規章硬來的事,當時的熊隊副領隊不也直接 明示了嗎x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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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1999:深藍色看得有點累,可以建議改顏色.. 06/0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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