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桃園的姓男子,2年前開車到女友住處,在停車上見到女友的女鄰居醉倒在地,竟然起了淫念,「撿屍」載往附近汽車旅館,以跳蛋、假陽具、性器予以性侵得逞,爛醉的女鄰居酒醒後感覺「濕濕的」,有「性行為後下體不適的感覺」,因此報警處理,一、二審法院,都依趁機性交罪,判刑3年半,陳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全案定讞。
有毒品前科的陳男,2012年7月26日開車前往女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忠孝路的住處,當車子進入地下停車場時,在入口斜坡處見到一名穿著入時的女子,泥醉昏沈的坐在地上,就將女子攙扶上車,不進女友住處,而將車子開往附近「松荷汽車旅館」。
陳男以休息名義付了780元入住807號房,入房後就將女子扶上床、脫光全身衣物,拿出隨身攜帶的跳蛋、假陽具進行前戲後,再用生殖器予以性侵得逞,完事後陳男洗了個澡,此時女子被洗澡聲吵醒、酒意仍濃,一會兒睜眼查看時,見到陌生的陳男站在床尾,2人對看後都沒說一句話,女子又沈睡,男子則先離開。
事後,因為女子過了休息時間都沒退房,櫃台人員以電話通知逾時,要女子再結帳,此時女子雖然頭昏,但已漸漸清醒,就將衣服穿好結帳後離開。當女子清醒後,回想怎麼會出現在旅館,且感覺「有男生的性器官侵入下體摩擦那種不舒服的感覺」,本來想找不到對方算了,但女子的友人建議報警處理。
警方獲報後,調閱旅館監視畫面,將陳男約談到案,陳男到案時除了承認與女子發生性行為,還主動將跳蛋、假陽具、陽具的電池棒交給警方。陳男因此被桃園地檢署依趁機性交罪起訴。
法院開庭審理時,陳男雖然承認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有違背女子意願,辯稱女子酒量很好,當天並無酒醉,2人還在車上聊天,他才提議去汽車旅館,雙方你情我願。不過女子則證稱,當天與友人在熱炒店、卡拉OK店至少喝了半打的啤酒,早已不勝酒力,並不認識陳男,怎麼會跟對方發生關係。
法院依照卡拉OK店、汽車旅館的監視畫面,以及現場人證,確認女子當天已經酒醉、處於意識不清的狀態,與陳男的辯詞明顯不符,陳男應是見到女子酒醉不醒人事,臨時起意再加上一時性衝動,將女子載往汽車旅館,予以性侵得逞,因此依趁機性交罪判刑確定。(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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